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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浦东刑事律师:开设赌场,获刑八个月
    作者:admin 发布于:2020-10-03 15:59 点击量:

    基本案情: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2月至4月间,被告人赵施林在自己位于本区某镇某路XXX号XXX室的出租房内,开设赌博游戏机房,以现金、支付宝、微信结算的方式组织赌博活动,并安排专人从事望风看场、兑换收银等工作。2019年4月9日,公安机关根据线索在上址查获三组30台(每组10台)捕鱼机,并抓获倪某某、叶某某等工作人员及王某、李某某、秦某某等参赌人员。经认定,上述三组30台游戏机具备赌博功能,可认定为赌博机。
      2019年11月25日,被告人赵施林至上海市公安局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法院判决: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施林以营利为目的,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赵施林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以被告人赵施林具有自首情节、系初犯、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等为由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为严肃国家法制,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赵施林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1月25日起至2020年7月24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赌博机(公安销毁)、账簿一套、电脑主机一台、手机六部,予以没收;随案移送的人民币七十一万三千二百九十元,发还被告人赵施林;追缴被告人赵施林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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