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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刑事律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四亿元,判缓
    作者:admin 发布于:2020-10-03 15:40 点击量:

    基本案情: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上海汉州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州公司”)成立于201511月,公司登记经营范围为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金融信息技术外包,商务咨询等,2018525日公司变更名称为定西汉州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有限公司。
      20176月,被告人王某2经汉州公司实际控制人卢某某招募入职汉州公司,以本区打浦路XXXXXXXXX室为办公点,带领技术团队开设坚果理财网络平台,并在第三方支付平台上海富友支付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友公司”)开设汉州公司运营账户,用以招揽社会公众资金,在卢某某的授意下,坚果理财平台悬挂相关理财产品,期限为2天至184天不等,对应年化利率在6.17%至18.47%,通过让投资人在坚果理财平台上充值买标的方式吸收社会公众资金。期间,王某2负责平台日常运营管理及与富友公司的对接事项,并依卢某某的要求,将吸收的公众资金汇入上海观岭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观岭公司”)等卢某某指令的相关银行账户,供卢某某控制使用。
      20187月,因无法兑付投资人的本息,王某2遂停止运营坚果理财平台,并于同月23日,携带平台相关数据,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王某2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经审计,20177月起至20188月,共有2,689名社会公众在坚果理财平台进行充值,充值金额共计人民币39,017.70万元;迄今,共造成1,020名社会公众实际损失人民币19,021.25万元。公安机关现冻结汉州公司在富友公司平台上的运营账户,内有人民币共计62万余元;冻结观岭公司建设银行账户,内有资金人民币50万余元。
      为证明上述指控,公诉人当庭宣读或出示了汉州公司、上海澜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观岭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房屋租赁合同》;证人卢某某、梁某某、阮某某、渐某某、王某1、袁某某、阳某、詹某某、赵某某、沈某某等人的书面证言;借款协议、委托投资明细;汉州公司、富友公司提供的电子数据;汉州公司、观岭公司银行账户明细,部分坚果理财平台借款人银行账户明细;上海复兴明方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及其补充说明》及相关附件;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公安机关制作的《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被告人王某2的多次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王某2协助他人,未经批准面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王某2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2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提请依法审判。
      被告人王某2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当庭表示认罪,请求法院予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2的辩护人对本案的罪名亦不表异议,提出的辩护意见是:王某2本人充值的金额不应计入王某2的犯罪数额,20179月前及20187月王某2自首之后平台充值的金额亦不应计入王某2的犯罪数额;王某2在本案的共同犯罪中仅提供技术帮助,王本人对集资的资金无控制权及控制能力,属于帮助犯性质的从犯;王某2携带相关数据和材料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为案件侦查提供了自己能尽的全部帮助;王某2愿意退赔。综上,辩护人建议对王某2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汉州公司成立于201511月,公司登记经营范围为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金融信息技术外包,商务咨询等,2018525日汉州公司变更名称为定西汉州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有限公司。  
      20176月,被告人王某2经由汉州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卢某某招募,入职汉州公司,并以本区打浦路XXX号长城金融大厦37033705室为办公点,带领技术团队,开设了坚果理财网络平台,并在第三方支付平台富友公司处开设了汉州公司运营账户,用以招揽社会公众资金。在卢某某的授意下,坚果理财网络平台悬挂委托投资或借款类理财产品标的,期限为2天至184天不等,对应年化利率在6.17%至18.47%,通过让集资参与人在坚果理财平台上充值买标的方式吸收社会公众资金。期间,被告人王某2负责平台日常运营管理及与富友公司的对接事项,并依卢某某的要求,将吸收的公众资金汇入观岭公司等卢某某指令的相关账户,供卢某某控制使用。
      20187月,因无法兑付集资参与人的本息,被告人王某2停止运营坚果理财平台,并于同月23日携带平台相关数据,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被告人王某2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经审计,20179月起至20188月,共有2,689名社会公众在坚果理财平台进行充值,充值金额共计人民币39,017.69万元(上述金额包含了被告人王某2本人充值的人民币69.10万元);迄今,未兑付金额为人民币19,021.25万元,涉及1,020名社会公众。公安机关现已冻结汉州公司在富友公司平台上的运营账户,内有人民币共计62万余元,冻结观岭公司的建设银行账户,内有资金人民币50万余元。
      在本院审理中,被告人王某2退出非法所得人民币46万余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
      1.汉州公司、上海澜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观岭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房屋租赁合同》证实,上述公司的登记经营范围以及汉州公司的办公地址、租赁的时间等。
      2.证人卢某某、梁某某、阮某某、渐某某、王某1、袁某某、阳某等人的证言证实,卢某某系汉州公司实际控制人,王某2入职汉州公司工作的经过以及王某2在公司的职位、职责、作用等,在王某2带领技术团队开设坚果理财平台后,卢某某通过坚果理财平台对外招揽资金的相关事实。
      3.证人詹某某、赵某某、沈某某等人的证言以及相关的借款协议、委托投资明细等证实,本案集资参与人出资的经过、方式,相应的理财产品的期限以及对应的年化收益等事实。
      4.汉州公司、富友公司提供的电子数据,汉州公司、观岭公司银行账户明细,部分坚果理财平台借款人银行账户明细等证实,坚果理财平台对外招揽资金的情况以及部分资金的流转情况。
      5.上海复兴明方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及其补充说明》及相关附件等证实,本案坚果理财平台招揽的资金数量,涉及的集资参与人的人数,未兑付的金额及资金流转状况等。
      6.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证实,本案被告人王某2的到案情况。
      7.公安机关制作的《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证实,汉州公司在富友公司平台的运营账户和观岭公司在建设银行的账户内资产被公安机关冻结的情况。
      8.被告人王某2的多次供述证实,王某2入职汉州公司的经过、在汉州公司的职位、职责等,在卢某某的安排下,王某2带领技术团队搭建坚果理财平台,卢某某通过平台对外招揽公众资金的情况,以及王某2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提供相关数据的事实。
    法院裁决: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2协助他人,未经批准面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2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依法应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2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王某2能当庭认罪,退赔了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及被告人王某2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到案后的认罪悔罪表现等,可对被告人王某2宣告缓刑。辩护人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2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予以追缴后按比例发还集资参与人,不足部分责令继续退赔并按照同等原则分别发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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