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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刑事律师:叛卖毒品获利2000元,判刑五个月
    作者:admin 发布于:2020-10-03 15:36 点击量:

    案情大概: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马辉接殷某需购买毒品冰毒的电话,双方谈妥交易数量、价格、地点等后,马辉联系被告人李某某,约定由李某某将毒品冰毒送至殷某处。2020131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按照约定至本市普育东路XXX号易佰连锁酒店422房间,将二包白色晶体(分别净重0.85克、0.87)以人民币2,000元的价格贩卖给殷某,随后在离开时被民警人赃俱获。
      同年48日,被告人马辉至公安机关投案。
    法院裁决: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马辉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且系共同犯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二名被告人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李某某、马辉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马辉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此次又犯贩卖毒品罪,系毒品再犯,依法从重处罚,鉴于其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48日起至202097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马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619日起至20201218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三、涉案物品、毒资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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