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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浦东刑事律师:诈骗他人75000元,获刑三年十个月
    作者:admin 发布于:2020-10-03 15:54 点击量:

      公诉机关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金怀,男,1971年9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
      辩护人张力,上海市恒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崇检三部刑诉〔2020〕1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金怀犯诈骗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指派检察员陆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金怀及本院通过上海市崇明区法律援助中心为其指派的辩护人张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12月26日,被告人刘金怀在本区北沿公路一饭店内向被害人李某1等人谎称“崇明县水利局”与他人签订的拍卖杨树合同需转让,以合同转让给李某1等人需收取定金为名,骗取李某1等人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5,000元,次日,又以上述借口骗取李某1等人70,000元。
      2020年1月初,被告人刘金怀欲再次骗取被害人李某1等人钱款,被识破,李某1等人报警,刘金怀被警方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后又否认犯罪事实。
      为证实上述指控事实,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了被害人陈述、相关书证、证人证言、辨认笔录、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金怀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审判。
      被告人刘金怀虽表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但辩称提供给被害人的《双方合同》《收款收据》《申请》都是他人给其的,其事先并不知道是假的,也不清楚涉案树木是不能转让的。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金怀的犯罪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并以本次诈骗系普通诈骗为由建议对被告人刘金怀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9年12月26日,被告人刘金怀在本区北沿公路一饭店内向被害人李某1、李某2、王某某谎称“上海市崇明县水利局”与他人签订的拍卖杨树合同需转让,并以合同转让给李某1等人需收取定金为名,骗取李某1等人5,000元。次日,被告人刘金怀又以上述理由骗取李某1等人70,000元。
      2020年1月9日,被告人刘金怀欲再次骗取被害人李某1等人钱款时被识破,李某1等人遂报警,被告人刘金怀被警方当场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后又予以否认。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如下证据证实:
      1、被害人李某1的陈述,2019年12月24日,其从叔叔李某3处获知崇明有一批杨树出售。当日晚上,其与李某2、王某某经商议欲合伙购买。26日早晨,其三人与李某3及李某3的朋友开车至崇明区陈家镇八滧水闸大河边看树。后五人在北沿公路一家饭店吃午饭,李某3的朋友电话联系卖树的老板刘金怀。刘金怀过来后,双方谈到23万元成交,给刘金怀105,000元,给水利局65,000元,剩余60,000元转让合同签好后给李某3、李某3朋友、刘金怀三人处理。刘金怀称这次转让的杨树是崇明县水利局拍卖的第二批树木,他的战友在崇明县水利局当会计,帮忙弄到这个生意本是给刘的老表做的,因他老表腰弄断住院了才转让的。刘金怀称合同总计17万元,已支付崇明县水利局105,000元,让其三人先把该款给他。其向刘金怀表示要拿到合同才付105,000元。刘金怀讲合同在水利局当会计的战友处,战友在上海住院,要其三人先付定金5,000元,其就给了刘金怀5,000元,刘金怀给其签了一张收条。其五人随后与刘金怀在饭店分别,其、李某2、王某某送李某3及李某3的朋友回到奉贤。刘金怀又打其电话,说合同拿到了,让其回陈家镇。其、李某2、王某某开车到陈家镇,刘金怀给其三人看了一张崇明县水利局拍卖杨树的合同和一张105,000元的收据,但没有给其。后其三人与刘金怀去到一个旅馆,其与刘金怀住一间,李某2与王某某住一间。27日上午,刘金怀又带其三人去陈家镇八滧水闸附近大河边看前一天看过的杨树,还讲另外一边是水利局第三批要出售的杨树,有兴趣的话也卖给其三人。看好树后其几人回到陈家镇一个小饭店吃早饭,刘金怀称他老表住院需要钱,叫其再付70,000元,余下30,000元等春节前杨树转让合同签好后再付。吃好早饭,其三人与刘金怀一起开车到陈家镇一个路口处,其三人在车上将现金70,000元(均为100元票面)给了刘金怀,刘金怀将一张双方合同、一张收据给了王某某。其三人叫刘金怀写一张收条,刘金怀称其三人还欠他30,000元钱,如其三人不相信的话就在那张合同乙方上签一个名字,王某某就在那张合同乙方处签了他的名字。后其三人回了安徽老家。2020年1月7日晚,刘金怀通过微信让其第二天到崇明陈家镇,将第二批杨树的转让合同和砍树证给其,并讲第三批杨树的拍卖合同也弄好了。1月8日晚,其与李某2、李绍刚三人到陈家镇与刘金怀碰面,刘金怀称崇明水利局的领导次日要去上海拿年终奖,转让合同这周不能签,其当时有点怀疑刘金怀,就叫李某2写了一张75,000元的收条和一张杨树转让合同,刘金怀均签了名字。1月9日早晨,刘金怀带着其再次来到陈家镇八滧水闸大河边树林处,让其将第三批树木买下与第二批一起砍伐。其看见树林里已经有人在砍树,心里更加怀疑了,便让李某2等人去崇明水利局核实,后李某2告知其核实下来合同是假的。看好树回饭店途中,刘金怀拿出第三批拍卖杨树的合同与砍树证的申请给其,还讲叫了一个崇明水利局的领导过来。到了饭店,其看到过来一个老头,刘金怀称老头是崇明水利局的退休干部,但那老头一看就是农民,其心理确定刘金怀是骗子,让刘金怀还钱,但刘未还。下午三点多,其拉着刘金怀去了崇明水利局核实,水利局的工作人员讲合同是假的,其就报警了。
      李某1的辨认笔录,李某1从一组十张照片中辨认出刘金怀就是诈骗其钱款的人。
      2、被害人李某2的陈述,2019年12月24日,其叔叔李某3告知李某1有朋友认识在上海崇明卖树的人。25日下午其和李某1、王某某从安徽老家出发,26日早上至上海奉贤接到李某3和他朋友后一起到崇明看树,看好树后李某3的朋友就带其几人来到了北沿公路一个小饭店吃午饭,并电话联系了刘金怀。刘金怀称有和崇明县水利局签订的拍卖崇明八滧水闸树木的合同,总价是17万元,刘已经支付给崇明县水利局105,000元定金,如果其三人要买这片树木,先支付给刘5,000元作为定金,于是其三人当场支付了刘金怀5,000元。李某3的朋友称等手续办理齐全之后要支付给他6万元作为好处费。谈好之后,其三人先送李某3和他的朋友回到上海奉贤,当其三人准备回安徽老家时,李某1接到了刘金怀的电话要其三人回崇明,于是其三人就返回了崇明,并在崇明陈家镇住了一晚,李某1和刘金怀住一个房间谈生意。27日早上,刘金怀又带其三人去崇明八滧水闸那边看另外一片树林,刘说要回浙江让其三人带他到了一处大路口。到了大路口,其三人在车上将7万元现金给了刘金怀,刘称等崇明县水利局那边砍伐证办好之后支付剩余的3万元,同时将水利局的合同和收据都给了其三人。随后刘金怀下车,其三人就回了安徽老家。2020年1月8日早上,其和李某1,还有一个姓屠的朋友一起从安徽老家出发来到崇明。次日早上,李某1和刘金怀先去崇明八滧水闸那边看树,过了一段时间,其接到李某1电话说八滧水闸那边树木被人砍伐了,要其去水利局问下情况。于是其就驾车至水利局,拿出之前刘金怀给其的合同让水利局的人看,对方说这个合同是假的。其知道这个合同是假的之后就向刘金怀要求退钱,但是刘不肯退钱,还找了一个所谓水利局的朋友跟其三人一起在崇明向化镇吃午饭来解决退钱的事宜,但是刘的朋友什么话都没说就走了。下午其三人带着刘金怀来到崇明区水利局询问情况,水利局的工作人员看了刘金怀给的合同之后说该合同都是假的、伪造的,于是其三人就报警了,民警到场之后就将刘金怀带到了派出所。
      李某2的辨认笔录,李某2从一组十张照片中辨认出刘金怀是诈骗其钱款的人。
      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2019年12月24日,其朋友李某1向其讲起在上海崇明有杨树出售,让其一起合伙购买。25日下午,其与李某1、李某2三人从安徽老家出发,26日早晨其三人到上海奉贤接到李某1的叔叔李某3及李某3的一个朋友,至崇明陈家镇八滧水闸附近大河边看树,看好后其五人开车到崇明北沿公路附近的一个小饭店吃午饭,吃好午饭刘金怀过来了。刘金怀称这次转让的杨树是崇明水利局第二批拍卖的树,刘的老表与崇明县水利局已经签好合同,因腰弄断了在住院,需要转让,合同拍卖价格是17万元,已经支付给崇明县水利局定金105,000元,如果其三人要购买这片树,先支付给刘5,000元定金。李某3还要其三人签好转让合同后支付好处费6万元。其三人商量后同意购买那片杨树,李某1就给了刘金怀5,000元,刘金怀在一张收条上签了自己的名字。后其三人送李某3及他的朋友回到上海奉贤,其三人准备回安徽时,李某1接到刘金怀的电话,刘让其三人回崇明,称要把合同和收据给其三人。其三人又开车回崇明,当晚住在陈家镇一个旅馆里,其与李某2住一间房,李某1与刘金怀住一间房。27日早晨,刘金怀称其老表住院需要钱,让其三人再给付70,000元,因与刘金怀讲好再写一张总的收条,李某1在旅馆撕掉了12月26日写的5,000元收条。刘金怀又带其三人到崇明八滧水闸那边看杨树,还称对面第三批出售的杨树也可以卖给其三人。看好后其三人准备回安徽老家,刘金怀称要回浙江,叫其三人带到陈家镇一个大路口处,其三人在车上又给了刘金怀70,000元现金,刘给了其三人一张双方合同、一张收据。刘金怀称双方合同上乙方丁在友是刘的老表,甲方上的陈阿新是崇明水利局的会计,还称陈阿新也在上海住院。刘金怀怕其三人不放心,就叫其在合同上签了个名字。
      王某某的辨认笔录,王某某从从一组十二张照片中辨认出刘金怀就是诈骗其钱款的人。
      4、证人李某3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其与李某1是一个村的,李某1是其小辈,称呼其为叔叔。2019年12月中下旬某日,其朋友周某某跟其聊起周的哥哥来上海买树,但后来没有要这些树。其就联系李某1说这个事情,李表示愿意买的,但要先看看树。12月25日,其让周某某带着到崇明看了那片树林,还将树林的定位发给了李某1。26日一早,李某1带着李某2还有一个其不认识的男子与其碰面,因周某某说有事情,其就带着朋友李某4与李某1等人一起去崇明看树,看好后其几人就一起来到北沿公路一家小饭店吃午饭。午饭后其电话联系周某某,周某某让其等等。等了一会,过来一个中年男子(经辨认,系刘金怀)和李某1等人谈树木转让的事情,还拿出一份合同,其当时坐在旁边听男子说起这份合同是男子的老表跟水利局签的,现在老表在老家受伤不能干了,所以要转让,男子开价17万元,要李某1支付105,000元。后来李某1支付了5,000元押金,其提出办完后给其点中介费。谈的差不多后,李某1就开车将其送回奉贤了。
      5、证人李某4的证言及辨认笔录,2019年12月25日李某3打其电话说要去崇明看一片树林,让其帮忙把把关,其就开车带李某3和周某某来到崇明,看好之后就回去了。26日一早,其跟李某3乘坐李某3侄子的车子再次来到那片树林处,看完树后在北沿公路路边一家饭店吃饭。吃完饭,过来一名刘姓中年男子(经辨认,系刘金怀)和李某3的侄子谈买树的事情。他们谈的过程中,那个男子拿出一份合同并开价17万元,还说该份合同是男子老表跟水利局签的,现在老表受伤了,无法继续做工程所以要转让,其看见合同上盖有崇明县水利局的印章,甲方是水利局,乙方是男子所谓的老表,合同上没有该刘姓男子的名字。李某3的侄子交了5,000元押金,男子收了押金后当场写了一张收条给李某3侄子。问起何时签转让合同,该男子就当着众人的面打给所谓的水利局会计,然后讲那个会计受伤进医院了,要等一个礼拜。
      6、证人周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2019年12月23日9时许,其老家一个的哥哥周家华打其电话,说要来崇明看一片树,让其送一下。当天下午14时许,其在虹桥火车站接到周家华等三人,按照周家华给其的微信定位,开车导航到崇明北沿公路那边的一片树林,接待的是一个姓刘的老板(经辨认,系刘金怀),刘姓老板带着众人去了那片树林,并称这片树林17万元买的,已经交了105,000元。当晚其四人在北沿公路附近找了个小旅馆休息。第二天早上,周家华与姓刘的老板联系了还要看一下树。看完树其四人与姓刘的到向化镇上的一个小饭店里吃午饭,姓刘的还叫来一个水利局的领导,是个老头,讲话也听不懂,在吃饭期间,姓刘的想把砍树的合同转让给周家华,合同是崇明县水利局和丁在友(音同)、陈阿兴(音同)签订的,合同上还盖了崇明县水利局的章,姓刘的让周家华先付55,000元,后来因为和周家华一起来的某人不同意,就没有买成。24日晚,其碰到邻居李某3,向其讲了上述情况,李某3表示问问老家侄子需不需要。后来李某3联系他侄子李某1,其向周家华要了姓刘的联系电话,并联系姓刘的讲还有老乡要买树,姓刘的表示让他们先去看树。25日早上9时许,其带着李某3、李某4一起到崇明先看看树。那次看树就其三人,姓刘的也不在,看完就回了上海。26日,李某3、李某4还有李某1等人去崇明买树,其就帮忙打电话联系了姓刘的,李某3的侄子答应如果买成的话给其6万元好处费。他们那天也是在北沿公路那边的小饭店里见面的,后来从李某3口中得知李某1交了5,000元定金。
      7、公安机关出具的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和被害人李某1提供的双方合同、收款收据、申请、收条,证实李某1向公安提交刘金怀给其的“上海市崇明县水利局陈阿新”与“丁在友”、“王志好”签订的拍卖杨树合同二份,“陈阿新”收取105,000元的收款收据,盖有“上海市林业局砍树证书”印章的申请以及刘金怀签署的收取李某175,000元树款定金的收条。
      8、上海市崇明区水务局说明,证实2019年前崇明县水利局已更名为上海市崇明区水务局,原印章已不再使用。
      9、上海市崇明区海塘管理所情况说明,证明八滧水闸大河两边到东旺沙为止的公益林属上海市崇明区海塘管控所管辖,从无对外拍卖杨树事宜。
      10、公安机关出具的案件接报回执单、案发经过、工作情况,证实本案的案发、被告人到案及到案后供认等情况。
      11、公安机关调取的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刘金怀作案时已达法定完全刑事责任年龄及其他身份信息、前科情况。
      12、被告人刘金怀的在公安阶段的供称,2019年12月26日,其骗李某1等三人说崇明水利局要拍卖杨树,开价17万元,其中105,000元是其已经付掉的定金,李某1等人只要把其之前付掉的定金给其就能转让合同了。后李某1等人先付了5,000元定金给其,其写了一张收条给对方。当天晚上其与李某1住一间房,其将一张落款为2019年12月19日的《双方合同》给了对方,合同上写着水利局向外拍卖杨树等内容。第二天早上,在向化镇往崇启收费口的大路上,李某1三人在车内又给其70,000元,其将之前写的收条拿回撕掉了。李某1之后在微信上催问何时转让合同,其就让李某12020年1月8日来崇明,还骗李说认识一下水利局领导。2020年1月8日晚上,李某1等人到了后,其又跟李某1住一间房。第二天早上,其就带着李某1等人去了崇明陈家镇八滧水闸河边树林处,并骗李某1等人讲之前买的是第二批树木,旁边的是第三批,可以买下来一起砍伐。当天中午,其先在向化镇菜市场花150元找了一个老头,让老头冒充水利局的人,叮嘱老头到饭桌上不要讲话、就吃饭。之后,在向化镇的一家饭店里,其就跟李某1等人介绍那个老头是水利局派来的,还说是专门来谈转让合同的事情。吃过午饭后,李某1让其一起去水利局签转让合同,后李某1等人就发现被骗了。实际上并没有“崇明县水利局”这个单位,树也不是所谓的水利局的,其提供给李某1等人的合同、收款收据、砍树证都是假的,“上海市崇明县水利局”“上海市林业局砍树证书”的印章都是伪造的,都是为了骗李某1等人。
      刘金怀的辨认笔录,刘金怀从二组照片(每组十张)中分别辨认出李某1、李某2。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金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被告人刘金怀提出给被害人的《双方合同》《收款收据》《申请》系从他人处获取,其事先不知真假,不清楚涉案树木不能转让的辩解,本院认为,被告人刘金怀在到案之初即供认虚构崇明水利局拍卖杨树的事实,骗取钱款,且也明知合同、收据等材料均是虚假的,仍提供给被害人,以此使被害人信以为真。被告人的上述供称与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能相互印证,被告人的辩解无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人刘金怀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为严肃国家法制,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结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金怀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月9日起至2023年11月8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刘金怀退赔被害人李某1、李某2、王某某人民币七万五千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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