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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浦东刑事律师:偷越国边境,缓刑十一个月
作者:admin 发布于:2020-10-03 16:03 点击量:
基本案情: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1月,被告人邱某某在朋友尤某某(已判刑)的帮助下,使用编号为WXXXXXXXX(2011年5月,因内页用完换发,编号为WXXXXXXXX)的《往来港澳通行证》,多次冒充上海阿洱法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虚构赴港、澳进行商务活动的事实,骗取三个月内多次有效的往来港澳商务签注。现查明,在2011年5月至2012年6月期间,被告人邱某某利用上述证件往来澳门计280余次。
2019年12月17日,被告人邱某某被广东省珠海市拱北口岸边检公安抓获,到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判决结果: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偷越国(边)境罪,依法应予处罚。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鉴于被告人邱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邱某某在被司法机关取保候审期间能遵纪守法,确有悔罪表现,可对其酌情从宽处罚,并适用缓刑予以考验。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可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邱某某犯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