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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某故意伤害一案,缓刑
    作者:admin 发布于:2020-11-28 19:02 点击量: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3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重庆市。

    辩护人王磊,上海浩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张江刑诉[2019]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崔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王磊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7月2日晚,被告人王某某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唐镇虹四村吴张家宅XXX号暂住地,认为其妻奉某某与男同事张某1有暧昧关系,遂乘奉某某不备,使用手机微信以奉某某的名义诱骗张某1来暂住处后,持家中菜刀挥砍张某1致其头部、左前臂损伤。

    经鉴定,被害人张某1左前臂的伤势构成轻伤二级,头皮创口构成轻微伤。

    2018年9月10日,被告人王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罪行。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在家属帮助下已对被害人张某1作出赔偿并已取得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且均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笔录,被害人张某1的陈述笔录,证人奉某某、何某某、袁某某、张2、李某某、姚某的证言笔录及相关辨认笔录,有关验伤通知书、伤势鉴定意见书、谅解书、收条,公安机关的案发经过记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罪行,依照《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王某某在家属帮助下已对被害人作出赔偿并已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依照《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对被告人王某某可以适用缓刑。

    被告人王某某的辩护人提出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为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王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公安、社区矫正等部门的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王卫民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朱梁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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