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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诈骗一案,缓刑
作者:admin 发布于:2020-11-28 19:01 点击量: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宋妙。
辩护人袁绍国,上海浩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王磊,上海浩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诉刑诉(2015)13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妙犯诈骗罪,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姜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妙及其辩护人袁绍国、王磊均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宋妙于2014年5月起通过交友网站搭识被害人朱敏,并编造香港金融高管“林文宁”的身份博取朱敏好感。
后其又谎称有高额回报的投资等理由,先后分三次从被害人朱敏处骗得人民币共计96,000余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
2015年4月7日,民警于瑞安市富周路环镇大厦四单元一楼将被告人宋妙抓获。
被告人宋妙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宋妙通过其亲属退赔被害人朱敏10万元,取得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宋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朱敏的报案陈述、账户名为“朱林”的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出具的《抓获经过》、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工作情况》、被告人宋妙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被告人宋妙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
提出,被告人宋妙有坦白情节,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被告人宋妙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均可依法从轻处罚。
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条、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宋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宋妙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谢斌
审判员王勇
人民陪审员周月霞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张朱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