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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开设赌场判决书
作者:admin 发布于:2020-11-28 19:26 点击量: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8年1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崇明区。
指定辩护人王磊,上海浩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某,女,1971年5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宝山区,暂住上海市宝山区。
指定辩护人刘恋,上海利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徐某2,男,1968年8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崇明区。
辩护人杜俊杰,上海蓼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一部刑诉(2019)10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张某某、徐某2犯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某1出庭支持公诉,上列被告人及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12月起,被告人陈某某、张某某在上海市宝山区通河八村XXX号XXX室开设网上百家乐赌场,陈某某负责通过“申博在线”申请百家乐赌博账号和密码,并通过吃成获利;张某某负责租借房屋、招揽赌客,并从上家处获取洗码量的10‰返水。
2018年12月起,被告人徐某2受陈某某纠集在上述赌场内操盘、帮助赌客投注、结算赌资,并从上家处获取洗码量2‰返水。
2019年1月2日15时20分许,宝山公安分局公安人员根据线索在上址查获赌场,当抓获涉嫌开设赌场的张某某、徐某2及涉嫌参赌的沈芳、李玉芹、许秀珍等九人(均已作行政处罚),并缴获赌具笔记本电脑一台、赌资人民币5110元,“申博”百家乐赌博账号“sdd01c01”自2018年12月31日至案发时的洗码量达人民币1998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
2019年3月4日9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向公安机关主动投案。
被告人陈某某、张某某、徐某2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被告人陈某某、张某某、徐某2对指控事实均无异议。
辩护人均提出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请求适用缓刑,被告人徐某2的辩护人还提出其作用较小,系从犯,应依法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8年12月起,被告人陈某某、张某某在上海市宝山区通河八村XXX号XXX室开设网上百家乐赌场,陈某某负责通过“申博在线”申请百家乐赌博账号和密码,并通过吃成获利;张某某负责租借房屋、招揽赌客,并从上家处获取洗码量的10‰返水。
2018年12月起,被告人徐某2受陈某某纠集在上述赌场内操盘、帮助赌客投注、结算赌资,并从上家处获取洗码量2‰返水。
2019年1月2日15时20分许,宝山公安分局公安人员根据线索在上址查获赌场,当抓获涉嫌开设赌场的张某某、徐某2及涉嫌参赌的沈芳、李玉芹、许秀珍等九人(均已作行政处罚),并缴获赌具笔记本电脑一台、赌资5110元,“申博”百家乐赌博账号“sdd01c01”自2018年12月31日至案发时的投注金额199800元。
2019年3月4日,被告人陈某某向公安机关主动投案。
被告人陈某某、张某某、徐某2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1.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检查证》、《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照片证实,公安人员于2019年1月2日对上海市宝山区通河八村XXX号XXX室进行检查,当场从被告人徐某2处扣押赌资人民币4000元,从张某某处扣押赌资人民币1100元、涉案黑色DELL牌笔记本电脑1台。
2.证人李玉芹、芦林妹、韦彩萍、沈芳、白义勤、沈丽芳、陈明菊、沈丽仙、许秀珍(均系本案赌客)的证言证实至通河八村XXX号XXX室进行百家乐赌博的事实,并证实赌场老板系被告人陈某某、张某某,被告人徐某2系操盘手。
3.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本案赌客李玉芹、芦林妹、韦彩萍、沈芳、白义勤、沈丽芳、陈明菊、沈丽仙、许秀珍均已被行政处罚。
4.申博赌博网站页面截图证实,经网站查询sdd01c01账户2018年12月30日至2019年1月3日投注金额199800元。
5.微信转账记录截图证实,张某某的微信于2018年11月1日、12月17日分别收到微信名为“未雨绸缪”转来的提成7000元、5900元。
6.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工作情况》证实三名被告人的到案经过。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张某某、徐某2结伙,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被告人徐某2在共同犯罪中作用与被告人陈某某、张某某相较为轻,但亦属犯罪的积极参与者,不宜认定从犯,其辩护人的相关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人陈某某有自首情节,被告人张某某、徐某2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可分别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的意见可以采纳,但综合本案犯罪数额、被告人的参与程度、社会危害性等情况,不宜适用缓刑。
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第二款 、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三款 、第六十四条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28日起至2020年4月27日止。
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
二、被告人张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25日起至2020年7月22日止。
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
三、被告人徐某2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2日起至2020年1月1日止。
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
四、赌资、赌具、违法所得依法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董翠
人民陪审员张伟
人民陪审员周月霞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钱丹凤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
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